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领域内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它需要防雷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或市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