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广播电视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节目,由发布该信息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与气象主管部门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补充或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