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