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二)毁损防浪作物;(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四)擅自垦殖;(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