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非法收购木材和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收购的林木、木材价款1倍至3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