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可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运输木材未持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处罚。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没收运费,并处以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