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