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天然林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标明区界,立牌公示。禁止采伐天然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