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枸杞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枸杞做原料,不得伪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和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