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和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观测场边缘与周围建筑物、树木等其他遮挡物的距离,为该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二)观测场边缘距铁路路基200米以远,距水库等大型水体100米以远、并在水工程保护范围之外,距公路路基30米以远;

(三)观测场边缘距对观测有影响的热源、电磁辐射、化工污染、烟尘等源体500米以远;

禁止向观测场周围50米以内排放废水、废气、堆弃垃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