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本级应当负担的基本建设投资、有关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