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出现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气象资料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