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与气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气象活动有关的场所和设施;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文件、记录、资料、仪器和设备,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