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禁止传播虚假气象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