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