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