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