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