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