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建设(园林)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追缴树木,没收非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