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禁止损伤砍伐,禁止擅自迁移。

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