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禁止损伤砍伐,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