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征收、征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交付被征收、征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交付本人;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征用林地单位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