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经批准征收、征用的林地,从正式交付之日起,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凡造成荒芜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土地荒芜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