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征收、征用的林地,从正式交付之日起,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凡造成荒芜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土地荒芜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