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在风景区内设立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