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