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水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