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疏浚河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淤疏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淤疏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