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疏浚河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淤疏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淤疏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