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