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堤、海堤及水闸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河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对未达到设计标准、有严重缺陷或者遭到破坏的河堤、海堤和水闸,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