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