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已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的,可以编制技术规范。市主管部门编制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公众的意见。市主管部门编制的建筑节能技术规范,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