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