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特区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