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