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口岸以及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