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