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是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