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大力推广应用绿化技术成果和实用技术,科学配置树种、草种,提高造林种草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质量。

鼓励和组织科技人员承揽绿化工程项目,创建绿化科技示范点,带动绿化科技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