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林(含灌木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四荒"地治理、城镇绿化、草原建设、荒漠化防治等内容,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