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安装使用量水设施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该项输水设施或者取水工程的满负荷运转计算总输水量或者取水量,补交水资源费;使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量水设施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取多取水量二十倍的水资源费,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