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配备必要应急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制定,并可予以通报;未按规定采取应急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