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入海直排口、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