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船舶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有有效的防污证书和防污文书。

船舶进行油类或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垃圾回收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