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