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