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