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证件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无证经营食品小摊点的查处情况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