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餐饮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