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运营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管理运营。

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可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以及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其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