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运营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管理运营。市、区(市)、镇人民政府可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以及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其予以补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