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居民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养老服务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